Q:
美國商標申請人資格?
A:
在美國商業中已使用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注冊。
根據1988年商標修改法令,真誠地打算在美國商業中使用商標的人也可以申請商標注冊。
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的商標如在其本國已注冊,雖尚沒在同美國的商務活動中使用,但已在他國使用或打算按1988年修改法令使用該商標的人可申請商標注冊。
外國申請人必須指定在美國的代理人代辦商標事宜。
Q:
美國商標審查流程?
A:
意向使用: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提交使用證據--注冊--發證;
實際使用: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受理--審查--公告--注冊--發證。
Q:
美國商標申請流程?
A:
1、遞交申請文件。(受理通知時間約為1個月)
2、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審查時間約為4-6個月)
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同時進行,完成審查后美國專利商標局將下發官方審查意見(即駁回通知),該駁回通知的復審時間為6個月,申請人須在6個月內進行復審。
3、公告。(公告時間為3個月)
4、核準注冊。公告期內若無任何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裁定不成立的,該商標申請即被核準。
5、提交使用證據。自注冊之日起5-6年內,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使用證據以證明該商標仍在持續使用,否則該商標歸于無效。
Q:
注冊后的使用要求?
A:
在美國,使用不是獲得商標注冊的惟一基礎,但商標注冊必須通過使用來維持。美國法律要求注冊商標必須在商業中使用,廣告使用不被視為使用。商標注冊后連續3年不使用,被視為初步放棄,商標注冊可因未使用而被撤銷。
另外,根據美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人在自商標注冊之日起第5年至第6年間必須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使用宜誓書,宜誓注冊商標已在美國商業中使用于宣誓書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務上,該商標注冊才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