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優先權原則
《商標法》規定了兩種優先權。
第一種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向國外商標注冊管理機構第一次正式提出申請以后,在6個月以內,這個第一次正式申請的日期將被視為申請人以后在我國提出申請的日期。
也就是說,申請人1月份在法國提出了第一次正式申請,如果他5月份到中國來又提出申請的話,他在中國的申請日期將是1月份而不是實際上的5月份。這時如果有另外的人在2月份向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話,獲準注冊的將是優先權人而不是在2月份提出申請的人。
優先權原則主要是為了保護在先申請人的利益,使申請人不必急于同時向多個成員國提出申請,有利于其免遭他人的搶先申請,失去取得商標注冊的機會。
需要注意的是,優先權跟第一次申請是否被批準沒有關系。即使第一次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向其他成員國提出申請的時候仍然可以主張優先權。但是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式申請,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手續,申請日期要能確定。
在主張優先權的時候,申請人必須在申請后的6個月內提交書面聲明,并提交第一次申請的副本以及第一次申請國主管機關的證明,證明第一次申請的日期、申請號和受理國家。
第二種優先權是指使用展覽優先權。根據《商標法》第25條的規定,如果商標申請人是第一次使用某商標(本人和他人以前都沒有使用過),而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過,那么申請人可以從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享有申請優先權。在這6個月內無論他什么時候申請,其申請日都為該商品展出之日。
申請人要主張優先權,同樣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并且在申請后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其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