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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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商標的管理,主要由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省、地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處理跨地、縣的商標案件和較重大的商標案件,對轄區內商標管理工作進行統一部署,并依照商標法的有關政策和上級機關的指示進行檢查指導,組織本地區的情況交流和經驗的總結、傳播。具體而言,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職責范圍包括:
(1)監督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對使用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生產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對轄區內的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行為進行日常管理。包括監督是否加注注冊商標標記、檢查注冊商標的使用是否符合核定商品的范圍、對撤銷和注銷商標的管理、對商標注冊和注冊證的管理等。
(3)對商標標識的印制進行管理。
(4)對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未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進行處理。
(5)宣傳商標法規,指導工商企業正確使用商標。
(6)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和調解。
《商標法》第54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第53條規定,有本法第52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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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行使上述職權時,有關當事人應服從管理,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中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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