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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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轉讓手續,《商標法》第39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渡虡朔▽嵤l例》第25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渡虡朔▽嵤l例》第26條規定,注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接受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移轉手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轉讓的程序為:
第一,轉讓人和受讓人就轉讓事宜達成一致,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
第二,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
第三,具體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由受讓人辦理。每一件注冊商標轉讓應當提交一個申請。每一個申請應當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并交回原商標注冊證。
第四,商標局對其申請加以審查,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申請不予核準,予以駁回。
第五,商標局對轉讓申請核準后,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并予以公告。至此,商標權的轉讓合同正式生效。
第六,對商標局駁回轉讓申請不服的,申請人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15天內,將《駁回轉讓復審申請書》一份送交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同時附送原《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和《駁回通知書》。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終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核準的,移交商標局辦理。
在此應正確認識核準程序的法律意義。商標轉讓的核準程序不同于商標使用許可的備案程序。備案僅是許可合同的對抗條件,不備案不影響合同效力,合同從簽訂時生效。而商標轉讓的核準是轉讓合同的生效要件,不經核準,商標權不能轉讓。轉讓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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