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的規則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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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受讓人必須具備商標注冊申請人資格,不能轉讓給普通自然人。
第二,轉讓人應將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一同轉讓,不能形成商標權的分割狀態。
商標注冊中核定使用的商品可以是兩種以上。如果它們屬于兩種或者是類似商品,分割轉讓就會出現同一商標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有兩個人在使用,這樣勢必造成不同產地產品的混淆,這是商標法所不允許的。對此問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商標的轉讓,如屬核定使用的商品中的非類似商品,可以單獨轉讓,如屬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因為在類似商品上,不能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存在,包括分屬兩個企業的類似產品,不得使用同一商標。據此,按照一并轉讓之規定,轉讓人繼續從事類似產品的生產經營時,自己不得再使用已轉讓的注冊商標。如甲企業生產“爽”牌燒酒、啤酒和葡萄酒,因為啤酒和葡萄酒不屬于同一類商品,甲企業就可以將“爽”牌啤酒商標單獨轉讓給乙企業;而葡萄酒和燒酒則屬于同類商品,就不能將“爽”牌燒酒商標單獨轉讓給乙企業,必須將“爽”牌燒酒和葡萄酒商標同時轉讓。
第三,聯合商標須一并轉讓。聯合商標是注冊人為了保護已取得較高聲譽的本商標而注冊的防御性系列商標。表現為使用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的兩個以上的近似商標。如江蘇紅豆集團的本商標為“紅豆”,后又將“亞豆”“相思豆”等近似商標注冊于企業主產品上,這些系列商標就有聯合商標性質。如果轉讓,就應一同轉讓,否則會產生兩個商標所有人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情形,造成不同產地的商品混淆。這也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2款、第26條第2款所禁止的。
第四,轉讓人已將注冊商標許可他人使用的,不得因轉讓損害被許可人利益。
第五,受讓人必須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渡虡朔ā返?9條規定,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這是法定義務,不得以合同排除。
第六,轉讓人用藥品、煙草制品的注冊商標,受讓人還須提供主管機關出具的許可生產的證明。
第七,轉讓合同須采取書面形式,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登記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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