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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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識別對象劃分
根據識別對象不同,商標可以劃分為商品商標與服務商標兩類。
(1)商品商標。商品商標是由文字、圖形等可視性標志或者其組合所構成,使用于商品之上,用以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所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的同一或者類似商品的'專用標記。其識別對象是一般商品。如“捷安特”自行車、“飛鴿”自行車等,都有自己的商標,這就是商品商標。
(2)服務商標。服務商標是指由文字、圖形等可視性標志或者其組合所構成,使用于服務項目之上,用以區別不同經營者所提供的同類服務項目的專用標記。其識別對象是服務項目。如“全聚德”“六必居”等商標,就是服務商標。
服務商標與商品商標有著相同的標記屬性,并且通常都是由文字、圖形等可視性標志或者其組合所構成。但兩者也有著很大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1)識別對象不同。這也是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得以區分的標準。商品商標的識別對象是有形商品,即可以通過視覺和觸覺感知的商品,是看得見摸得著的在物理上存在的商品。服務商標則不同,其識別對象是服務項目。
在經濟活動中,有些企業的“產品”不是作為有形的商品提供給消費者,而是作為某種商業性質的服務項目提供給消費者。例如,商品修理的服務、旅游服務、保險公司的服務、一些收費的娛樂場所提供的服務、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業的公司提供的服務等。
不同企業提供的這類不同“產品”,也需要有不同的標記把它們區分開。例如,中國民航、英國的“英航”、德國的“漢莎”航空公司等,都提供同一種服務,就都有各自的服務標記。這種標記就是服務商標,也稱“勞務商標
2)使用領域不同。商品商標使用于商品的生產、制造、加工、揀選、經銷等領域,而服務商標只能使用于服務領域,即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的行業,如餐飲業、旅游業、通訊業、建筑業、修理業、保險業等行業。
3)使用方式不同。商品商標可以直接附著在商品之上,而服務商標一般只能通過服務項目提供者的服務設施來顯示。例如,汽車的商標直接固定在汽車上,而航空公司的服務商標則只能在飛機、機場、工作服飾等服務設施上加以表現。
服務商標是商品商標的延伸和擴展,是商品經濟發展和第三產業發展的產物。對服務商標的使用和保護大大晚于商品商標。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才開始對服務商標給予法律上的保護。美國在1946年首先在其商標法中對服務商標提供注冊保護,此后各國紛紛仿效。我國對服務商標的保護始于1993年《商標法》修訂之后。
2.根據不同使用者劃分
根據不同的使用者進行分類,商標可以劃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與集體商標3類。
(1)制造商標。制造商標是商品制造者所使用的商標,又稱生產商標。一般是從事生產的企業在自己生產或者制作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
(2)銷售商標。銷售商標是商品經營者(銷售商)在自己經銷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又稱營業商標。銷售商標用來區別不同的商品銷售者,而不是區別商品的生產者。例如“賽特商場”使用銷售商標,將自己經銷的商品與其他商場經銷的商品區別開來。使用銷售商標的目的在于宣傳經銷商的經營,便于其銷售的商品與其他經銷商銷售的同類商品展開商業競爭。
(3)集體商標。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簡單地說,集體商標是由工商業團體、協會或者其他集體組織的成員使用,用以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屬于同一組織的商品商標或者服務商標。集體商標有兩個基本特征:
1)由多個生產經營者或服務提供者組成的集體組織共同使用的商標。
2)該集體組織成員均可使用,其他人不得使用。例如美國汽車協會在其汽車上使用的由該協會注冊的“TripleA"(3A)商標就是集體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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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構成要素進行分類,商標可以劃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字母商標、數字商標、三維標志商標、顏色組合商標及這些商標構成諸要素的組合商標。
(1)文字商標。文字商標是指以文字構成的商標。用于構成商標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我國的文字商標一般使用漢字,但出口商品商標、外國商品商標以及特殊需要的商品商標,可以使用外國文字。以文字作為商標標記,含義明確,重在表意,且便于稱呼,但其形象性不夠。
(2)圖形商標。圖形商標是指由平面圖形構成的商標。圖形商標大致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具體形象圖形,如人物、物品、風景等;另一類是抽象造型構圖,如符號、記號等。圖形商標的取材范圍廣泛,可以是現實的事物,也可以是想像出來的事物。其與文字商標相比,一般更為生動、形象,給人以視覺上的沖擊和享受,特征顯著,容易識別,但是不便稱呼。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是兩種最早和最基本的商標。
(3)字母商標和數字商標。字母商標是指由構成某種語言的字母所組成的商標,常見的是用26個英文字母中的若干字母所組成的商標,如以字母“M”為要素的商標。文字商標與字母商標極易混淆。數字商標是指由阿拉伯數字所組成的商標,如中國咸陽保健品廠注冊使用的“505”商標、美國愛爾達絲煙草公司注冊使用的“555”商標、中國三九集團注冊使用的“999”商標等。字母商標和數字商標是文字商標的延伸和發展。
(4)三維標志商標和顏色組合商標。這兩種商標是圖形商標的延伸和發展,現在還比較少,但它們是商標的未來發展方向。
(5)商標構成諸要素的組合商標。它是指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等要素任意地進行組合后構成的商標。例如,湖北省沙市日用化工廠注冊的“活力28”商標,是由文字、數字兩種要素構成的組合商標;上海英雄股份有限公司(原英雄金筆廠)注冊的“英雄HERO"商標,是由文字、字母兩種要素構成的組合商標。
4.根據用途劃分
根據用途進行分類,商標可以劃分為證明商標、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
(1)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用來表示生產、加工、制造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在質量、性能、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精密度及其他特點等方面,都達到了所規定的統一標準的一種標志。我們所看到的綠色食品標志、純羊毛標志、電腦顯示器的“TCO99”標志、飯店的星級標志等商標,就是證明商標。
證明商標是一種特殊的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
1)證明商標的功能不僅僅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還在于為商品或者服務提供一個對于質量的確定性證明。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注冊商標并不是為了自己使用這個商標,而是為了對某類商品提供一個統一的、能夠被消費者信任的標準。他人如需使用證明商標,須經商標注冊人的認證許可,其生產和經銷的商品必須符合證明商標使用章程所規定的條件。
2)證明商標的擁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個人。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擁有人),一般情況下是商會或者其他組織機構,因為他們有能力對商品進行檢驗并有能力對商品承擔保證責任。
3)證明商標不具有專用性,任何具備某一證明商標的使用條件的企業都可以申請使用此種商標。為維護消費者對證明商標的信賴,大多數國家在明確給予證明商標以法律保護的同時,都對證明商標的使用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一般包括:證明商標的注冊人(擁有人)不得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注冊人必須對證明商標的使用施加控制和管理;注冊人必須客觀公正地行使檢測權,當任何經營者提出在其已經達到規定的特定品質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證明商標的時候,不得拒絕。
(2)防御商標。防御商標是指同一個商標注冊人將同一個商標同時在不同類別的商品上予以注冊、使用的商標。一般情況下,防御商標為馳名商標注冊人所注冊,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人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在某一商品上的商標,防止別人“搭便車例如,某一食品類別的商標成為馳名商標后,為防止他人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使用該商標,而先于他人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以同一商標進行注冊。
(3)聯合商標。聯合商標是指同一企業在同一類別或者相近類別的商品上申請注冊多個相似的商標。其中,首先注冊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標稱為正商標,與其余的商標構成聯合商標。聯合商標為一個整體,不得分開轉讓。注冊聯合商標同樣是為了防止其他人為“搭便車”而申請注冊與自己的商標相似的商標。例如,“娃哈哈”商標,可以與“娃娃哈”“娃哈娃”“哈哈娃”等商標一起構成聯合商標。
防御商標和聯合商標具有相同的防護功能,但也有明顯的區別:
1)防御商標一般限于馳名商標,而聯合商標則不一定為馳名商標。
2)防御商標與注冊的正商標為同一商標,是同一個商標被同時使用在多個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而聯合商標則是注冊與正商標不同但卻近似的一系列商標,是同一類別的商品或服務項目上使用多個近似的商標。
3)防御商標一般使用在與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的相關商品上。而聯合商標則與此相反,使用在與其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聯合商標是一個整體,不能將其中一個單獨轉讓,而必須將整個聯合商標一同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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