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人名義變更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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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變更注冊名義時,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并應當提交有關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文件。未提交變更證明文件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交;期滿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商標注冊人名義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并變更;未一并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每一件商標應送交注冊商標變更注冊人名義申請書一份,注冊人名義變更證明證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冊證。變更申請書應詳細填寫商標注冊號、商標名稱、原注冊人名稱、變更后的注冊人名稱。經商標局核準后,發給商標注冊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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