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注冊應當繳納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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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申請,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要求續展、變更注冊商標事項,或者其他人對注冊商標申請提出異議,要求撤銷注冊商標,等等,需要按照規定繳納一定的費用。辦理商標事宜需要繳納費用的規定,一方面可以促使注冊商標申請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在進行注冊商標申請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前認真考慮,審慎選擇。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請求事項送到商標局,減輕審查人員的勞動強度,使審查人員集中精力辦理那些必需的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同時商標局在為申請人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服務時也需要一筆費用維持其正常運轉。按照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注冊商標申請或者辦理其他手續所需費用理應由注冊商標申請人或者商標專用權人負責,而不應由納稅人承擔。注冊商標申請或者辦理其他手續必須繳納一定的費用,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一)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商標業務收費標準的通知(1995年12月29日)
1.為適應我國商標管理工作的發展,解決日前商標業務收費偏低、中外企業收費標準不一致的問題,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決定適當提高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并實行中外企業統一標準。具體收費標準為:受理商標注冊費10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一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100元),補發商標注冊證費1000元(含刊登遺失聲明的費用),受理轉讓注冊商標費1000元,受理商標續展注冊費2000元,受理續展注冊遲延費500元,受理商標評審費1500元,商標評審延期費500元,變更費500元,出具商標證明費100元。
2.根據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增加商標注冊管理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字[1995]88號),新增商標業務的收費標準核定為:受理集體商標注冊費3000元,受理證明商標注冊費3000元,商標異議費1000元,撤銷商標費1000元,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5000元,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300元。
3.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工本費以及《指定印制商標單位證書》和《商標注冊證》驗證費,收費標準由省級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接受物價、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該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商標注冊費收費標準及其使用范圍的通知》([1992]價費字3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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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都應按規定交納商標規費。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和商標規費后才視為手續齊備予以受理,否則不予受理。
2.為適應我國商標注冊管理工作與國際慣例接軌,這次交納商標規費國內國外實行統一價格標準。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交納的商標規費,只要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不論該商標是否核準注冊,均不再退還上繳的費用。
3.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必須填寫相應種類的規費清單,同時,要求國內代理、涉外代理分別填寫,一式兩份報送商標局財務室。如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辦理有關商標事宜,應當直接到商標局交納所需費用,由商標局出具正式發票。
4.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凡因手續不齊或填寫的申請書件有誤,被商標局退回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齊或改正重新上報。如申請人不再繼續上報其申請書件,商標局亦不再辦理退款手續。
5.各商標代理組織應視其代理業務量的情況,向商標局預付能夠保證其業務所需的款額,預付款匯至商標局指定的銀行賬號。商標局依據商標代理組織提交的各類上繳商標業務規費清單逐項從中扣減,每月月底為各商標代理組織出具已發生商標規費的發票。各商標代理組織應及時掌握已發生商標代理業務費用的數額。要保持一定數量的預付款余額。委托商標代理的商標申請人交納商標規費的發票一律由商標代理組織出具。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中關于“申請商標注冊或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的規定,按照國家計劃委員會、財政部[1995]2404號通知,這次商標業務收費標準增加以下收費項目。
(1)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在同類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報10個以內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在《商標注冊申請書》上填寫,并交納商標規費1000元。如果另增加申報商品或服務項目,應在《商標注冊申請書》附頁上填寫,同時,每增加一個商品或一個服務項目另交納商標規費100元。凡商標代理組織代理申請商標注冊的,商標代理組織在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時,必須做到一個格內只限填寫一個商品或服務項目。并在填完申報商品或服務項目的下一個格內加蓋“填寫商品或服務項目截止章”,同時,填寫增加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數量、金額、核款人姓名。
(2)申請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應由申請人交納受理集體、證明商標費。
(3)凡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應由提異議人交納商標異議費后,商標局才受理異議申請。
(4)凡向商標局提出撤銷他人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應由提出撤銷人交納撤銷商標費。
(5)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申請人在提交規定材料的同時,應交納受理馳名商標認定費。
(6)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在向商標局報送許可合同備案材料時,由許可人交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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